厦门万翔-XM2025-NB0171 ******集团RPA系统及实施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
(招标编号:XM2025-NB0171)
一、内容:
接采购单位通知,现对******集团RPA系统及实施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说明:
- 关于招标文件中“*2、项目经理应具有投标人公司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信息化实施能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和综合素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至项目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4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参与。除项目经理外的实施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其合法雇员,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不含投标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现澄清如下:上述人员的社保可以由投标人或其分公司缴交,但由子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缴的不予认可。以上社保证明需提供至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如“不少于24个月”或“近6个月”等表述)均为不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可以从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并为连续月份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总体要求中条款“*4、投标人所投RPA系统产品应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厂公章),非原厂商投标的还需提供所投产品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和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需加盖原厂公章)。”现修改为“*4、投标人必须为所投RPA系统产品的原厂商或授权代理商。投标人须提供所投RPA系统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厂商公章)。投标人如为所投RPA系统产品代理商,须提供RPA系统产品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需加盖原厂商公章)和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书(需加盖原厂商公章)。若同一品牌的原厂商授权两个及以上的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各方均作无效投标处理;若原厂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的,各方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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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人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16楼
联系人:饶小姐
电话:0592-5708062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系人:傅先生、黄小姐
电话:059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3日